|您好,欢迎来到黑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协会!

哈尔滨市场监管局向网络经营者发出二十一条提示与指引

2022-12-07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依法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按照规定办理主体登记和相关审批,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均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并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等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通过价外加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开展促销。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不得哄抬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高档酒水等商品价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借助自身优势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行为,杜绝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失信造假行为以及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发布不实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不得从事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进行“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七、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严禁恶意营销、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
十、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禁止出售“专供”“特供”“勋章奖章纪念章”商品等行为;互联网平台要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认真开展实时巡查,做好违法违禁商品清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十一、严禁销售违法违禁商品,禁止销售没有备案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黑土;禁止出售“军”字号烟酒、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或仿制品等商品;禁止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品、过度包装商品;禁止出售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等违法行为。
十二、严格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广告行为,广告应当做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禁止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进行商业炒作、兜售商品牟利的经营行为。
十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贯彻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多方的协作配合,形成社会共治。
十四、自觉遵守《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不缺斤少两,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入驻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其经营主页面公示。销售3C目录内产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确保有关认证证书真实有效,主动展示3C认证信息,严禁销售无证产品。
十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网络经营备案相关要求,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
十八、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十九、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要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二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建立并执行审查、登记、报告等相关制度,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真实;要制定外卖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对外卖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切实担负食品安全配送环节安全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二十一、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建立便捷、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渠道等信息,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投诉,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联系我们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51号
  • 联系邮箱:work@hljcsia.org.cn
  • 个人会员注册
  • 单位会员注册
  • 个人会员登录
  • 单位会员登录